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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的提一下,祭祀公業的法性觀哦!]:就其學術文化的架構層面嘛! 是有其宗教信仰的共業歷史囉! 在此借位說法一下! 如下視窗資料的祭祀公業基本名詞解釋,開場序幕的。
1.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其中之「業」者即財產也,大多數為土地,每年以財產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2.分別共有:係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分別持分持有所有權者。
3.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其共有人即為公同共有人。
4.祭田:我國宋朝時,為祭祀祖先,由家族所購置之田產。
5.享祀人:係指祭祀公業設立人之祖先。
6.設立人:係指設立祭祀公業之人,一般為享祀人之子孫,又稱為派下。
7.派下:係指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繼承人之子孫。
8.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可分為身分權與財產權。身分權,係與生俱有,不得拋棄;財產權,係對財產享有之權利,可以對派下員為拋棄。
9.房份:係指派下對於其所屬祭祀公業之權利義務之多寡。
10.準派下:祭祀公業如係由享祀者自已所設立者,在該享祀者仍生存時,其身分之謂。
11.派下大會:係指祭祀公業最高之意思機關,以派下全體所組成。
12.管理人:係指祭祀公業內部或其派下員間,對於祭祀公業財產得有保存、利用、改良行為及收取租谷、繳納租金等通常之管理行為之人。
13.假管理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全部出缺或數人出缺,予以臨時補缺所選任之管理人。
14.特別代理人:祭祀公業與管理人間發利害關係之事實時,為避免管理人是否為公平之處理所任免之代表兼執行機關,即為特別代理人。
15.派下全員證明:係指祭祀公業設立人及其有繼承權之後代子孫之系統證明文件,簡稱為「派下證明」或「派下全員名冊」,係作為祭祀公業改選管理人或處分財產時對於派下人數審查之基本資料。16.歸就、歸管:祭祀公業之派下對於同一公業派下之一人或數人讓與其派下權時之行為,亦屬派下員得自該祭祀公業脫離之一種顯著事實。惟其讓與的是財產權而非身份權。
17.拋棄財產權:祭祀公業之派下得對享有之財產權表示拋棄,拋棄後之權利歸屬派下全體所有。
18.權利關係人:係指凡與祭祀公業在清理時,因公告派下員系統、名冊或派下財產清冊時,對該公告事項有利害關係之人。
19.業主權:祭祀公業不動產之所有權。
20.物主權:祭祀公業動產之所有權。
21.申報人:係指經過祭祀公業過半數派下員之推舉,向民政機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員證明或申報清理該祭祀公業之人。
22.形式上審查:係指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或其派下推舉之代表(即申報人),在向民政機關申請清理該祭祀公業時,民政機關僅就該祭祀公業所申請公告之文件據以審查是否具齊或程式是否相符之謂。
23.公告:指民政機關審查透過之申請案件需刊登報紙及張貼佈告,以告示眾人之行為。
24.鬮分字祭祀公業:祭祀公業之成立係因家族於分割遺產或分配家產時,以抽籤方式抽出財產之一部分作為祭祀共同始祖所設立者。
25.合約字祭祀公業:祭祀公業之成立係因已分割財產而異居之子孫,為祭祀其共同祖先所聚資金錢而組成者。
26.解散:祭祀公業組織消滅,彼此不再有權利義務關係。
27.規約:規範祭祀公業派下員及管理人對外對內之權利義務之規章。
28.沿革:記載祭祀公業的來源、目的、設立者及歷經變動的過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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